花蓮縣鑄強國民小學載具建置借用機制與保管辦法
依據:花蓮縣政府 111 年 9 月 19 日府教課字第 1110188367 號函辦理。
壹、借用及歸還辦法:
一、配合生生有平板計畫,學生及導師使用之行動載具目前放置於各年段教室,平時由各放置班級導師保管;每學期末由網管人員至保管教室做清點整理。
二、科任教師使用之行動載具由教師自行保管或存放於資訊室,資訊老師負責定時清點及保管存於資訊室的行動載具,三、請老師勿任意修改系統設定,造成公用系統問題,登入時請用公務帳號及學生 OPENID。
四、借用教師領取平板電腦,需清點數量及相關配件(如:皮套)。
五、歸還平板電腦時,請自行備份個人資料。平板電腦繳回後,不負資料保存之責。
六、歸還行動載具必須註記歸還時間,資訊老師檢查設備是否完整歸還。
七、公用平板電腦只開放學校老師借用,不開放學生及家長來借用。
八、歸還時,借用老師須將所借平板做充電動作,插入充電車充電。
一、借用者於借用期間應善盡保管之責,避免平板電腦受到污損,並應遠離易使設備損壞之環境。
二、借用者使用設備期間不可拆卸設備(含皮套)機體及破解該設備之軟體等;非經管理單位同意,不得私自變更系統原始設定,任何軟體安裝皆須至資訊教師同意。若違反規定造成平板電腦故障,須自行負擔送修費用。
三、借用者須尊重智慧財產權,使用平板電腦應遵守著作權保護及各種法律規定:若因借用人之故意或過失導致觸犯法規者,應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四、平板電腦應用於教師教學及學生自主學習,嚴禁學生使用於線上遊戲、聊天交友,或與學習活動無關之事;若經察覺借用人違反本項規定,即刻取消其借用權利,收回平板電腦。
五、任課教師負有監督學生於課間正確使用平板電腦及維護設備完好之義務。
六、平板電腦為輔助學習工具,於課堂中未取得授課教師之允許,學生不得自行擅用設備。於課堂中使用該設備時,僅限於該堂課有關之學習活動,不得從事無關該堂課程之利用。如違反本規定經任課教師反應者取消其借用權利。
一、使用設備發生故障或無法順利運作時,應主動通知資訊教師並將設備歸還,交由學校資訊人員檢視。若有下列情況時,應負賠償責任:
一、遇有特殊情形,資訊教師有權通知借用單位提前歸還借用之設備,借用者不得異議,並需配合辦理。
二、本要點未盡事宜,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借用人應了解本辦法所訂定之借用人之權利與義務,方得進行借用。
四、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