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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家長如有親自照顧自主健康管 理學童之需求者,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其中一人得申請防 疫照顧假,詳如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10月13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29052號函辦 理。

二、 家長如有親自照顧經衛生主管機關或檢疫人員開立加強自主 健康管理或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之「12歲以下(意即未滿13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 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需求者,於自主健康管理期 間,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包括父母 、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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