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7月2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95903號函辦理。 |
二、 | 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8條:「本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10條第1項:「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要保單位之主管機關補助三分之一」、同條第2項:「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每年分二次於註冊或辦理其他指定之程序時繳納之」。 |
三、 | 旨揭保險費業經教育部112年7月1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081718A號公告(如附件),112學年度保險費每人每學年新臺幣(以下同)525元。 |
四、 | 前項公告之保險費依本條例第10條第1、2項規定,由要保單位主管機關補助三分之一,每年分二次繳交。其被保險人應繳金額及政府補助金額如下: |
(一) | 第1學期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應繳納保費175元、政府補助88元。 |
(二) | 第2學期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應繳納保費175元、政府補助87元。 |
五、 | 本案保險期間自112年8月1日上午0時起至113年7月31日午夜12時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