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考試院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10、15、18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0年4月9日府人訓字第1100068943號函辦理。 二、相關修正條文及修正總說明等,請參閱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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