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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訪客 - 人事室 | 2020-12-03 | 點閱數: 957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釋退休公教人員併計其他職域年資成就支領月退休金條件,其月退休金支領金額在新臺幣(以下同)2萬5,000元以下者,其公教人員任職年資如未滿15年以上,不合依規定發給年終慰問金、三節慰問金及子女教育補助。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9年11月20日府人福字第1090230299號函辦理。
二、查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前係依行政院歷年訂頒之「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辦理,以按月支領退休給與之各級政府退休(役、職)人員為發給對象,嗣於102年9月5日訂定「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年慰發給辦法),其發給對象包括按月支(兼)領月退休金在2萬元以下之各級政府退休(伍)人員(按,其月退休金(俸)基準數額,自103年起調整為2萬5,000元迄今)。另行政院105年9月8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53161號函及106年7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502951號函,就退休公教人員三節慰問金及子女教育補助之上開發給對象,亦有相同規定。
三、考量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0條規定,公務人員支(兼)領月退休金須任職滿15年以上。又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1條亦規定,公務人員任職滿15年,符合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另查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5條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2條亦定有相同規定,爰審酌公教退休法令制度設計之意旨,得依規定發給年終、三節慰問金及子女教育補助之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係指公教人員任職年資15年以上且支領月退休金有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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