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1年6月8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72729號函辦理。 |
二、 | 請各校至該鄉鎮市之中心學校或公告之指定地點,依教育部 分配數量領取;有關北區高中職請至本縣校外會領取。 |
三、 | 快篩試劑屬重要防疫物資,請各校依先前所發「各縣市教育 局(處)發放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快篩試劑須知」辦理,教育部 將不定期配發予各校,請各級學校務必確實依規定發放,不 得重複或不當發放,每日登記快篩劑發放情形,發放並應簽 名造冊,本府將不定期抽查。 |
四、 | 本府將隨時依本縣及中央規定滾動修正發放方式,倘教育部配發至學校快篩試劑已用罄,可依規至學校所在地之中心學校領取,並將每日領取使用等情形,於當日下班前至雲端表格「https://docs.google.com/spreadsheets/d ... LOi67ZuE/edit?usp=sharing」填報後,俾利依教育部指示定期於每周四至周五期間填報快篩試劑發放情形(教育部規定由各校登錄填報,數據以累計呈現,網址:http://course.tchcvs.tc.edu.tw/QS/QSA/index.as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