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請全體同仁們留意。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9年12月25日府人訓字第1090258357A號函辦理。
二、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各級機關(構)及各級地方機關(構)人員赴港澳,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
三、為因應香港「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實施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含至香港或澳門轉機)可能遭遇之風險大幅增加,特訂定旨揭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