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第3點,業經教育部於110年3月18日以臺教師(四)字第1100007353B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0年3月22日府教學字第1100054860號函辦理。 二、請參閱附件檔案,另本案電子檔亦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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