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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訪客 - 人事室 | 2021-04-08 | 點閱數: 377

轉知教育部函釋有關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任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理、監事職務須否經服務學校同意(許可)疑義案,請查照。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0年4月6日府教學字第1100065256號函辦理。

二、查銓敘部97年12月5日部法一字第0972999055號函略以,公務人員協會係依公務人員協會法成立,其目的除維護公務人員憲定之結社基本權利外,更期藉由公務人員協會之運作,於改善公務人員工作條件及共同利益之爭取方面能扮演更積極之角色。公務人員兼任公務人員協會理、監事,既無違反服務法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規定之立法目的,且事涉公務人員協會會務自主及運作之權責,爰得免經服務機關許可。茲以教師加入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並以會員身分參與選任理、監事並獲當選,係工會法及教師法賦予教師參與教師相關組織並擔任相關職務之結社權利,參酌前開銓敘部97年12月5日函意旨,考量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與公務人員協會之組織性質相似,為維護教師結社之基本權利,並尊重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自主運作空間,爰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參與教師工會與各級教師會以及被選任為理、監事,免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10點規定經服務學校書面同意。

三、至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任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理、監事職務是否須報經服務學校許可一節,經轉准銓敘部110年1月26日部法一字第1105317884號書函及同年2月2日部法一字第1105321271號書函略以,考量公務人員協會與教師組織之產(職)業工會性質相似,又各級教師會係為維護教師權益和專業尊嚴並協助解決教育問題,為適度維護教師憲定結社權並避免干涉教師團體組織及運作,渠等兼任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理、監事免經服務學校許可,併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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