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各校教師於非上班時間出勤或例假日奉派出差,應建立相關之處理規範及補償機制案,請查照。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0年4月14日府教學字第1100054647號函辦理。
二、查花蓮縣政府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差勤管理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教師每日出勤時數為八小時。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寒暑假期間,亦同。如學校因校務需要時,得請教師延長出勤時數,並於事畢次日起一年內以補休方式辦理,補休期間所遺之課務應自理。」
三、爰此,有關各校教師非上班時間出勤或例假日奉派出差之補償機制,仍應依前開規定辦理,以維護教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