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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訪客 - 人事室 | 2020-08-28 | 點閱數: 408

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釋示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遭受性騷擾事件,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案。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9年8月14日府人訓字第1090158021號寒辦理。

二、依勞動部109年8月5日勞動條4字第1090130735號函說明二:「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明定職場性騷擾之定義,同法第13條規定略以,雇主應防治職場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於知悉前項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復按同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具公務人員身分之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遭受性騷擾情事,其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公務人員相關人事法令規定辦理。」

三、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明確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因訓練而遭受性騷擾時之因應處理措施,以保護其權益,前以108年12月16日公訓字第1082160521號函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遭受性騷擾事件處理須知」名稱及全文,並通函各主管機關在案。查該須知業已明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因訓練而遭受性騷擾時,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提起申訴、訓練機關(構)學校受理申訴調查機制及應立即採取之補救措施等,請各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機關(構)學校確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及該須知規定辦理,並採取適當之預防措施,以防治職場性騷擾行為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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