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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訪客 - 人事室 | 2021-05-16 | 點閱數: 342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129條,業經教育部110年5月7日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0年5月10日府人福字第1100090906號函辦理。
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107年5月14日訂定發布,除第7條及第105條自106年8月1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107年7月1日施行。茲為配合國家鼓勵生育及營造友善生養職場環境之政策,打造更為完善生養環境,以及落實照護公立學校教職員,俾期兼顧家庭照顧責任與職場工作之意旨,乃參採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0條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遞延繳納保險費之機制,於教職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選擇繼續按月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增訂得選擇遞延三年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機制。另配合修正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爰修正本細則第7條、第129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選擇繼續繳付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之教職員,增訂得選擇遞延三年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及其程序。(修正條文第7條)
(二)增訂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1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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