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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訪客 - 人事室 | 2021-05-18 | 點閱數: 397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關配合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停課,有關各機關學校人員(以下簡稱各類人員)因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請查照。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0年5月18日府人訓字第1100097680A號函辦理。
二、有關各類人員因校園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請依人事總處109年2月27日總處培字第1090027627號函辦理,重點如下: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家長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1、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需求者。
2、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或自主替幼兒請假者,而有照顧子女需求者。
(二)前述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子女之人(如祖父、祖母等)。
(三)防疫照顧假,不支薪。
(四)除申請防疫照顧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五)各機關對所屬人員依前開規定所申請之各項假別,均應予准假,且不得影響考績(成)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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