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勞動部修正發布「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案,請查照。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0年6月18日府人任字第1100116114號函辦理。 二、旨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彈性,受僱者在子女滿3歲前,如有少於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之需求亦可提出申請,惟每次仍不得少於30日;少於6個月的育嬰留職停薪申請以2次為限。 (二)本次修正之條文,自110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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