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務人員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錄取或及格,參加取得執業資格之相關訓練,業經考試院、行政院認定為得申請留職停薪之情事一案。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0年7月1日府人任字第1100128304號函辦理。 二、考量專技執業證照之取得,應在強化人員對機關業務之處理能力,且應兼顧機關業務正常運作。是以,各機關依旨揭規定考量業務運作及個案實際情況時,宜審酌該專技執業證照與「機關業務或現任職務間有高度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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