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4條,業經教育部於110年7月22日修正發布。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0年7月23日府教學字第1100145377號函辦理。 二、旨案聘任辦法第4條修正,係增訂「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或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時,報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再聘得不受二次之限制」。 三、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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