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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 訪客 - 幼兒園 | 2021-11-15 | 點閱數: 400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11月10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46491號函辦理。

二、 鑒於近年教保服務機構人員(包括教保服務人員、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當對待案件頻傳,教育部業於110年5月25日訂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教保服務機構疑似不當對待幼兒案件注意事項」,以提供各地方政府及所轄教保服務機構處理相關案件時之依循,請各幼兒園確實依前開注意事項落實辦理旨揭事件發生時之通報、調查、登載、處分及輔導等事宜,前開各階段處理原則,補充說明如下:

(一) 通報:教保服務機構人員有疑似不當對待幼兒之情事時,教保服務機構即應依據「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以下簡稱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辦法)、「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等規定,於24小時內完成通報並積極處理。

(二) 調查及處分:

1、 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1月20日衛部護字第1101460013號函說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身心虐待」或第15款「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之認定原則,各幼兒園於適用前開規定調查教保服務機構相關人員疑似不當對待幼兒案件時,應從寬解釋及認定,並請具體審酌不當對待案件態樣,本於保護幼兒最佳利益為原則進行認定。

2、 至有關調查教保服務機構內體罰與不當管教事件之判斷基準,得參酌教育部109年9月29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89397號函示辦理,並依據上開說明妥為判斷違法行為態樣。

(三) 認定及登載不適任人員:依據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辦法第10條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不當對待案件經調查屬實,應送本府組成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認定委員會認定不適任人員消極資格,其委員由法律、教保與兒童福利學者專家、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擔任之,俾妥為認定不適任人員資格。

(四) 輔導:請強化機構內人員處理旨揭事件之知能及教保服務人員正向管教方式,應以溫暖、正向之態度,與幼兒建立信賴關係,積極維護教保品質,本府將協調轄內相關機關(單位)、機構,提供教保服務機構輔導資源,積極追蹤輔導個案之輔導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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