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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 訪客 - 幼兒園 | 2022-01-10 | 點閱數: 401

一、 依據國教署111年1月3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00136264號函辦理。

二、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教保條例)第13條第1項及第20條第1項規定略以,以現職教師身分任公立幼兒園園長者,其待遇、考核等權益或管理相關事項,準用教師待遇條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校長考核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有關公立國民小學校長之規定,先予敘明。

三、 有關有關具教師身分之鄉立幼兒園園長敘薪一節,說明如下:

(一) 依教師待遇條例第21條規定略以,公立學校校長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公立學校教師轉任其他公立學校教師時,依原敘薪級核敘。

(二) 另依教師待遇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略以,教師應敘之薪級,公立學校教師由主管機關敘定,必要時,得委任服務學校辦理。

(三) 綜上,有關具教師身分之鄉立幼兒園園長,其敘薪準用教師待遇條例相關規定,依原敘薪級核敘,至是否報縣府核備,應依各該園之縣(市)主管機關及其相關規定辦理,請各縣(市)主管機關本權責辦理。

四、 有關具教師身分之鄉立幼兒園園長職務加給一節,查行政院106年3月7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39286號函,核定教育部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4條授權訂定之「公立各級學校校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國小校長職務加給以相當薦任第九職等支給,爰教師轉任鄉立幼兒園園長職務加給,依教保條例準用前開規定,以相當薦任第九職等支給。

五、 至有關具教師身分之鄉立幼兒園園長成績考核一節,說明如下:

(一) 查校長考核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各該主管機關辦理所屬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成績考核,應組成考核小組,辦理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成績考核,應組成考核委員會(以下併稱考核小組);其任務如下:一、校長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二、其他有關考核之核議事項及本機關長官交議考核事項。」

(二) 復查屏東縣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規定,該縣鄉(鎮、市)立幼兒園園長之遴選由鄉(鎮、市)公所組成園長遴選小組辦理;並由鄉(鎮、市)公所依遴選小組遴選結果,由鄉(鎮、市)長聘任,報府備查。

(三) 綜上,考量人員之考核應由聘用機關辦理,爰具教師身分之鄉立幼兒園園長成績考核事宜,應由鄉(鎮、市)公所依教保條例第20條規定,準用校長考核辦法組成考核小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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