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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訪客 - 人事室 | 2020-11-20 | 點閱數: 392

轉知花蓮縣政府修正「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甄試儲訓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儲訓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9年11月16日府教學字第1090228136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案摘述如下:  
(一)配合「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法規名稱,修正本要點名稱與要點文字。  
(二)配合「教師法」於108年6月5日修正並於109年6月30日施行,增訂不得報名人員類別。  
(三)修正甄選評分標準,俾選出更合適之候用校長。  
(四)因應教育人員(校長)退休潮已趨緩,並考量目前候用校長儲備量已足夠,爰下修暫停辦理校長甄選人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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