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轉知教育部「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自109年11月11日停止適用。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9年11月19日府教學字第1090230309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自109年11月11日停止適用;改為施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三、檢附上開辦法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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